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329民初2266号
原告:洛阳威明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下沟工业园区龙瑞路**,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302783439326R。
法定代表人:张登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苏楠、赵志毅(实习),河南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张进极,男,汉族,1983年2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永青,男,汉族,1966年2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一般代理。
原告洛阳威明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进极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洛阳威明门窗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5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威明门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71元,由原告洛阳威明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要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郭玉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