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深安企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芳大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深安企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306民初14122号之二 原告:深圳市芳大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深安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述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芳大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815元,保全费26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