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02执3865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国富彩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物流大道兴华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7262254X4。
法定代表人:龚福付。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11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执行人:合肥瑶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龙门岭路翠馨居商业****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2314218。
法定代表人:姚大煌。
本院依法作出(2019)皖0102民初78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合肥瑶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合肥瑶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8360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邹莹玖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单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