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国富彩钢结构有限公司

合肥国富彩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安徽东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303民初4056号
原告:合肥国富彩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新站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7262254X4。
法定代表人:龚福付,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大伟,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东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T8CQT6L。
法定代表人:耿富强,董事长。
被告:**,男,198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原告合肥国富彩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东海***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原告合肥国富彩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国富彩钢结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国富彩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 玫
人民陪审员  任庆喜
人民陪审员  高 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徐梦洁
书 记 员  欧曼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