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国富彩钢结构有限公司

合肥国富彩钢结构有限公司与中建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91民初1304号
原告:合肥国富彩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物流大道兴华苑6幢4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7262254X4。
被告:中建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翠微路6号海恒大厦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145267M。
原告合肥国富彩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合肥国富彩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接中建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位于合肥港综合码头二期工程配套项目,双方为工程款发生纠纷,合肥国富彩钢结构有限公司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审理期间,中建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我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本案已报请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李铭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谢洁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