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4民初3766号
原告:合肥国富彩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
法定代表人:龚福付,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成龙,安徽弘大(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庐江县鑫源针织服装厂,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
投资人:刘俊杰,该服装厂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国富彩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庐江县鑫源针织服装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合肥国富彩钢结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合肥国富彩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黄路英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桑 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