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607民初10346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林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浩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浩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三水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三水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24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599.5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3599.5元(原告已预交22199元),由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599.5元由其向法院申请退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