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1民初3655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女,197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侨,广东厚***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厚***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华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臣田社区宝民二路东方雅苑2层C5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03055647。
法定代表人:***。
***与深圳市华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0日作出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华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414821.22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2)粤2071民初36558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华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414821.22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