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全、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7民初6407号 原告:**全,男,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泽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深圳市华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臣田社区宝民二路东方雅苑2层C5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03055647。 法定代表人:***。 原告**全与被告**、深圳市华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全于2022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全申请撤诉,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21元,由原告**全负担。 审判员  柒善林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