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民初1523号
原告:佛山市雄拓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大榄村大榄工业管理区内一厂内(原南海钻石陶瓷有限公司)的厂房自编北座2号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66455685T。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华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臣田社区宝民二路东方雅苑2层C5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03055647。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
原告佛山市雄拓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华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2月20日以被告已履行款项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雄拓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416元,由原告佛山市雄拓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黄帼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