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深圳市华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7民初735号之一
原告:***,男,195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塱山塱东村五巷3号,公民身份号码440××××××××××××516。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小珠,广东浩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冼丽茵,广东浩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华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臣田社区宝民二路东方雅苑2层C5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5647。
法定代表人:赵某1。
被告:***,男,197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公民身份号码440××××××××××××65X。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震,广东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公民身份号码440××××××××××××675。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华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作出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3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张孟春
人民陪审员  冼瑞梅
人民陪审员  蔡永初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法官 助理  赵 
书 记 员  劳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