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华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民初18520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12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告:深圳市华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臣田社区宝民二路东方雅苑2层C5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03055647。
法定代表人:林名杰。
原告***诉被告深圳市华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属其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7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黎逸菲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黄思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