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民初3895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88年12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衡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镇年,广州金鹏(荔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华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臣田社区宝民二路东方雅苑2层C5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03055647。
法定代表人:林名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勇,广东瀛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春燕,广东瀛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5年6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小宪,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希楠,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圳鑫,男,汉族,1987年1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华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张圳鑫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属其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88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黎逸菲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黄思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