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522民初3756号
原告:安阳市总工会,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大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410500005577562U。
法定代表人:***职务:工会主席。
委托代理人***,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变压器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县许家沟乡小寨村**/div>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562455234R。
法定代表人:***职务:公司经理。
原告安阳市总工会与被告河南***变压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安阳市总工会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总工会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市总工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0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03.5元,由原告安阳市总工会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邓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