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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总工会与河南某某变压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522民初3756号 原告:安阳市总工会,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大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410500005577562U。 法定代表人:***职务:工会主席。 委托代理人***,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变压器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县许家沟乡小寨村**/div>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562455234R。 法定代表人:***职务:公司经理。 原告安阳市总工会与被告河南***变压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安阳市总工会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总工会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市总工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0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03.5元,由原告安阳市总工会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邓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