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522民初1524号
原告河南***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河南省安阳县许家沟小寨村12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河南德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郑州市金水区农科路25号2号楼17层170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河南***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德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8日立案。原告河南***变压器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变压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马 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