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522民初1624号
原告:河南***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河南省安阳县许家沟小寨村12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郑州予诺商贸有限公司,住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58号楼18层181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河南***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予诺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2日立案。原告河南***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变压器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变压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河南***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 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