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凯贝特变压器有限公司

河南某某变压器有限公司与郑州予诺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522民初1624号 原告:河南***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河南省安阳县许家沟小寨村12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郑州予诺商贸有限公司,住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58号楼18层181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河南***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予诺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2日立案。原告河南***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变压器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变压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河南***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 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