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622财保163号
申请人:滨州霖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信城街道办事处鲁北大街以东,工业一路向北2公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2MA3CBJ7U5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信城街道办事处阳城二路梨乡嘉园沿街楼17号B段2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2766666375X。
申请人滨州霖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滨州霖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917304.38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滨州霖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及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917304.38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