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开启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开启时代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湘01民终59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开启时代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隆平高科技园高加路900号长沙金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科研楼101栋5楼507、508,组织机构代码:MA4L355N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长沙)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长沙)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男,汉族,197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原审第三人:湖南开启时代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经开区莲城大道14号,组织机构代码:72256693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欢,北京市君泽君(深圳)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泯,北京市君泽君(深圳)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湖南开启时代美格影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湘潭经开区莲城大道14号,组织机构代码:MA4L3M9U2。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南开启时代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启医疗公司”)、原审第三人***、湖南开启时代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启电子公司”)、湖南开启时代美格影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启美格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以下称一审法院)(2019)湘0104民初162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104民初16218号民事判决;二、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后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三、本案上诉费用由开启医疗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国家规定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是必须经过前置性行政许可才能从事的行业,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是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必需的行政许可证件,故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是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核心资产。本案中,开启医疗公司成为开启美格公司的控股股东,2016年6月13日开启美格公司通过董事会决议,同意双方的经营模式为:开启医疗公司办理胶片生产相关资质、负责胶片生产,开启美格公司负责销售业务。因医院招标要求投标企业必须拥有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在此经营模式下,对外招标、同各地医院签订合同皆以开启医疗公司名义签订,因此开启医疗公司实质上掌握了开启美格公司的核心资产。二、《四方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同业禁止条款内容系核心义务内容。本次股权转让中,开启医疗公司不注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胶片注册证并转移各地医院的胶片业务系根本违约行为,导致开启美格公司既不能进行正常生产活动,也不能开展销售活动,变成一家“空壳公司”。三、股权核心本质是股东对公司及其事务的控制权或者支配权,并非是股权工商登记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仅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不代表股权工商变更登记后,受让股东即享有了相应权利。本案中,开启医疗公司虽履行了股权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但受让股东无法掌握公司的核心控制权和经营权,不能认为开启医疗公司已经完成了核心合同义务。四、开启医疗公司不注销、转移资质、交接资产的行为构成了根本违约,导致开启美格公司的经营瘫痪、合同根本目的无法实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法定解除情形,**有权解除合同。 开启医疗公司辩称:一、**主张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各地医院业务系开启美格公司的核心资产,与本案没有关联。二、《四方股权转让协议》的履行主体系开启医疗公司与开启美格公司,但开启美格公司未在《四方股权转让协议》中盖章,该条款内容并未生效,对开启医疗公司与开启美格公司不具有约束力,更与**没有任何关联。三、《会议纪要》的履行主体以及权利义务内容均与《四方股权转让协议》不同,与本案没有关联。四、开启医疗公司按照《四方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股权工商变更登记转到**名下,已履行合同义务,而**未按照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因此本案系**存在根本违约行为,其无权要求解除《四方股权转让协议》。 开启电子公司辩称:同开启医疗公司答辩意见。 本案中,***、开启美格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 **向一审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一、解除**与开启医疗公司及开启电子公司、***之间的《四方股权转让协议》;二、开启医疗公司配合**办理退还2019年1月20日**受让开启美格公司的51%股份的工商变更手续;三、该案诉讼费用由开启医疗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2018年12月29日,**、开启医疗公司、开启电子公司以及***共同签订《四方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鉴于开启美格公司注册资金为1000万元,其中510万元为货币资金,490万元为设备;开启医疗公司对开启美格公司合法拥有510万元货币资金股权及98万元设备股权;开启电子公司对开启医疗公司合法拥有550万元货币资金股权及98万元货币资金债权合计拥有648万元权益;**、***有意愿收购开启美格公司部分股权;**、开启医疗公司、开启电子公司以及***四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就股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四方股权协议;开启医疗公司经股东大会全体股东同意将其持有的对开启美格公司的510万元货币资金股权转让给**,98万元设备股权按32万元的价格以现金形式转让给***;开启医疗公司经股东大会全体股东同意从开启电子公司回购510万元货币资金股权,开启电子公司同意开启医疗公司上述回购。**、开启医疗公司、开启电子公司三方同意**收购开启医疗公司510万元货币资金股权直接与开启电子公司结算;上述货币资金股权按原值计算,即不溢价也不打折。**付给开启电子公司510万元,以三年银行保函形式由原告直接支付给开启电子公司,首次支付时间2019年1月15日前,三年保函一年一续,按年化利率10%计算利息,利息支付周期为一年,即年保函到期后置换时,支付当年利息。办理相关手续后,5个工作日之内办理工商变更手续;同业禁止约定。开启医疗公司不得直接从事所有有关胶片的生产业务,关于胶片与设备的相关生产、备案资质从开启医疗公司转移到开启美格公司,开启美格公司不得直接从事关于区域影像会诊的相关业务,但上述两公司可以互相作为对方业务的代理。上述协议签订后,开启医疗公司按照约定于2019年1月2日将其持有的开启美格公司510万元股权变更至**名下。其后,**建作为**代表、***、***作为开启医疗公司代表以及***、***作为开启美格公司代表共同签署《会议纪要》,明确:一、开启美格公司和开启医疗公司关于胶片业务及平台业务资产于2019年1月22日实物形态盘点清楚,**建和***、***三方确认。开启美格公司跟开启医疗公司的往来账由***理清楚交给**建;二、既往业务,所有的胶片业务归属开启美格公司;所有的平台业务归属开启医疗公司,以实物采购原值完成转移。湘潭中心医院、平江地区和浏阳胶片业务全部转移给开启美格公司;三、2019年1月23日完成资产交接及业务交接;四、医疗胶片注册证于2019年1月24日注销。2019年4月18日,开启医疗公司向开启美格公司发送《关于督促处理公司建业务交接及固定资产清算的函》,记载:开启美格公司:根据双方的约定,为尽快完成两家公司间的业务交接和固定资产清算工作,特就有关事项函告如下:1、根据双方于2019年1月25日和2019年1月28日签字确认的资产设备及胶片往来明细表,开启美格公司应支付开启医疗公司往来款237559元;2、关于开启美格公司要求开启医疗公司支付员工工资386565.42元,这个要求不成立,理由是(1)根据2018年12月21日开启美格公司股东会会议第4条约定内容,交接只涉及固定资产原值,未涉及员工工资;(2)开启医疗公司与开启美格公司成立近三年来,涉及的业务主要是胶片销售,二家公司都为此支付了人力资源成本,现胶片业务划归开启美格公司,前期人力资源投入均随业务划转都进入了协议后的开启美格公司;3、请自收到本函一周内履行相关约定并接收开启医疗公司在湘潭中心医院、平江和浏阳地区的胶片业务。2019年4月22日,开启美格公司向开启医疗公司、开启电子公司、**、***及***、**等发送《湖南开启时代美格影像科技有限公司工作联系函》,称开启时代公司在2019年4月18日之前并未按照2018年12月29日《会议纪要》约定时间内履行业务交接、资产交接业务(包括湘潭中心医院等)。现**认为开启医疗公司未按照约定将固定资产、业务等移交给开启美格公司,导致开启美格公司经营状况瘫痪,以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遂诉至一审法院。上述事实有《四方股权转让协议》、《会议纪要》、《关于督促处理公司间业务交接及固定资产清算的函》、《湖南开启时代美格影像科技有限公司工作联系函》、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开启医疗公司、开启电子公司以及***共同签订的《四方股权转让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内容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约定全面履行协议义务。根据协议约定,开启医疗公司对**的主要合同义务为将其持有开启美格公司51%的股权转让并工商变更登记至**名下,对此,开启医疗公司已于2019年1月2日履行完毕。**主***医疗公司未按照协议中约定的同业禁止条款以及《会议纪要》的内容履行相关移交义务,存在违约。对此,各方所签《会议纪要》,虽开启医疗公司及开启电子公司未认可***系代表开启电子公司,但各方对其余签字代表无异议,故该纪要应约束**、开启医疗公司及开启美格公司。《四方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同业禁止条款内容涉及的是开启医疗公司与开启美格公司的业务范围以及资质转移,是基于股权转让产生的附随义务,履行主体为开启医疗公司与开启美格公司,而《会议纪要》的签署则是开启医疗公司与开启美格公司对该义务的细化,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因此《会议纪要》的履行不影响股权转让主要义务即被告转让股权、**支付股权转让款的合同目的的实现。现开启医疗公司已经履行完毕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的合同义务,**不能据此为由请求解除协议及要求办理退还股权变更手续。故**的诉请,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7500元,减半收取23750元,由**负担。 二审期间,开启医疗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3民终347号民事判决书。经审查,本院认定:上述判决书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并且已生效,故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案情及双方当事人发表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开启医疗公司是否履行了《四方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义务,**能否以开启医疗公司未履行《四方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义务为由,解除其与开启医疗公司、第三人开启电子公司、***之间签订的《四方股权转让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股权转让合同,系股权转让人将其股权转让给股权受让人,股权受让人向股权转让人支付股权转让款的合同。开启医疗公司将其持有的开启美格公司51%的股权转让给**,并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履行了《四方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义务。《四方股权转让协议》并未约定同业禁止条款内容所涉及的开启医疗公司与开启美格公司的业务范围以及资质转移,系**受让开启医疗公司所持有的开启美格公司51%的股权的目的和条件,开启医疗公司应承担的同业禁止条款的义务不是《四方股权转让协议》所约定的开启医疗公司应承担的合同主要义务。各方所签《会议纪要》,虽开启医疗公司及开启电子公司未认可***系代表开启电子公司,但各方对其余签字代表无异议,故该纪要应约束**、开启医疗公司及开启美格公司。**、开启美格公司如认为开启医疗公司未履行《四方股权转让协议》和《会议纪要》约定的同业禁止条款的义务,可另案主张要求开启医疗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但不能以此为由请求解除《四方股权转让协议》及要求办理退还股权变更手续。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7500元,由**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龙付送 审判员  陈 瑶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