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民申254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8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之父。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锐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开启时代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经开区莲城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欢,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铭洺,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湖南开启时代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隆平高科技园高加坡路**长沙金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科研楼****507、50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湖南开启时代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启电子公司)、湖南开启时代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启医疗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3民终3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关于本案基本事实认定存在严重错误,申请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1、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是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必需的行政许可证件,是湖南开启时代美格影像科技有限公司的核心资产,具有特许经营性质,申请人购买股权的核心目的就是为了获取该特许经营资质以及资产。2、《四方股权转让协议》、《会议纪要》内约定的业务及资质转移内容,并非是股权转让的附随义务,而是核心义务。《四方股权转让协议》、《会议纪要》中关于同业禁止的约定,虽然名义上是同业禁止条款,但是实质上核心内容是:关于胶片与设备的相关生产、备案资质从开启医疗公司转移到开启美格公司。开启医疗公司若不注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胶片注册证并转移各地医院的胶片业务,开启美格公司既无法进行正常生产活动,也不能开展销售活动,将变成一家“空壳公司”。因此资质的注销和转移以及各地医院业务的交接,是本次股权转让和资产重组中开启医疗公司应当履行的核心义务。3、开启美格公司的经营团队及其他小股东均可证明,开启医疗公司虽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但并未将相关资质注销,也未及时交出生产场地以及生产设备的实际控制权,导致开启美格公司无法办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实际无法从事生产经营。申请人虽已是名义上的大股东,但实际上根本无法经营公司。因开启医疗公司未履行主要义务,开启美格公司销售的产品又被开启医疗公司举报查封,最终导致开启美格公司管理层集体辞职,公司经营完全瘫痪。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是股权转让法律关系,而非债权转让,被申请人开启电子获得债权的前提是开启医疗公司有合法的债权可以转让,在本案中开启医疗公司未履行其合同义务,申请人有权以不安履行抗辩权进行抗辩,该抗辩权对开启电子同样有效。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股权的核心本质是股东掌握公司的控制权和支配权,而并非股权的工商登记变更。开启美格公司作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其股权转让不仅涉及到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更核心的是资质转移、资产业务的交接。申请人工商登记的股份变更后股权比例为71.09%,从形式上属于公司的绝对控股股东。但是实际上,接受的是一个无业务、无资质的“空壳公司”,原一审、二审法院简单以已完成了股权工商变更登记为由认定开启医疗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根本上背离了法律规定的股权转让的核心本质。2、申请人与开启电子、开启医疗公司之间的关系属于债权让与或债权债务概括转移的法律关系,申请人有权履行抗辩权。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六十八条之规定,开启医疗公司已以其实际行动表明了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后,申请人有权以此抗辩不支付股权转让款。三、***等小股东作为开启美格公司影像的股东,因被申请人的违约行为导致了开启美格公司实际无法运营,本案的审理关系到全体股东的权益,应当追加其参加诉讼。而原审法院未依法追加美格影像公司股东参与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八款的规定,本案应予再审。四、原审法院对于合同支付方式的判定超越了合同约定。《四方股权转让协议》第三条约定:“丙方付给乙方510万元,以三年银行保函形式由丙方直接支付给乙方,首次支付时间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五日前,三年保函可一年一续。按年化利率10%计算利息,利息支付周期为一年,即年保函到后置换时,支付当年利息”。由此可见各方签署协议时已明确申请人支付相应款项是用银行保函的方式延期付款。但原审法院却判决申请人一次性支付全部款项,已明显超越了合同支付方式的真实合意,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五、开启医疗公司存在根本违约行为,其行为导致开启美格公司经营瘫痪,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开启医疗公司极端缺乏诚信精神,不仅不依约履行资质的注销和转移、业务资产交接的义务,甚至采取诬告报警的方式阻碍开启美格公司的业务开展。开启医疗公司不注销、转移资质、交接资产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合同的根本违约,原审法院对其诉求的支持明显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公平原则。综上,请求依法再审,撤销原一二审判决。
开启电子公司提交意见称,第一,本案不符合法定再审的情形。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申请人所述的法律关系、法律事实不是再审的法定理由。第二,申请人所述的经营状况与股权转让无关。1、资质无法转让,需要满足条件方可获得。2、资产可以随时进行交接,但是申请人尚未进行交接。第三,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目的是为了拖延支付股权对价。原审法院已经对本案的基本事实进行了充分审理,无论是在湘潭两级法院还是解除合同案中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都已经对所有证据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因此原审对基本事实的认定是充分的。原审中原告并未将四方协议中的当事人***列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是由于***与本案三方之间的交易并无关联。因此,原审本院不追加***为当事人并不影响对本案基本事实的认定和审理。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再审申请。
开启医疗公司提交意见称,第一,法律明确规定医疗资质只能自己获得,不能够转移。第二,股权转让及资产交接已经完成,交接清单有三方人员签字。双方对资产都清算了,只是开启美格公司没有支付相关款项给开启医疗公司。大部分业务已经交接完了,只是存在两个单位的业务没有交接,因为业务量很小。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王 鹏
审判员 **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李睿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