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开启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开启时代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某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302执13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开启时代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7225669380,住所地湘潭经开区莲城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申请执行人湖南开启时代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湘0302民初216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诉讼保全阶段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位于长沙市芙蓉区××路××公寓××栋××房××位于长沙市雨花区XX乡XX村同升湖XX乡****XX(产权证号2××4)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位于长沙市芙蓉区××路××公寓××栋××房××位;位于长沙市雨花区XX乡XX村同升湖XX乡****XX权证号2××4)房屋。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一条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