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302执异10号
案外人:***,女,196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申请执行人:湖南开启时代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经开区莲城大道14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开启时代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案外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之后,***申请撤回提出的停止拍卖、变卖位于长沙市芙蓉区××路××号××公寓××栋××房产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异议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夏 丹
审判员 ***
审判员 田 园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同一执行行为有多个异议事由,但未在异议审查过程中一并提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