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闽0723民初563号
原告:光泽县某某购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光泽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杉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顺昌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光泽县某某购销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1日立案后,原告光泽县某某购销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光泽县某某购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光泽县某某购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光泽县某某购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