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108执1055号
申请执行人*建设,男,1979年9月5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郑州麦普空间规划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郑州麦普空间规划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惠劳人仲案字(2017)第15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郑州麦普空间规划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州麦普空间规划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在银行(或信用社、其他单位)的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需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