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善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善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永兴鑫裕环保镍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1023民初432号
原告:湖南善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二段**佳天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凯,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永兴鑫裕环保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住所地永兴县柏林镇青路村珠龙组业园)
法定代表人:曹喜平,系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湖南善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兴鑫裕环保镍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日立案。原告湖南善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永兴鑫裕环保镍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善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787元,减半收取计3894元,由原告湖南善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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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马益坤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邓翔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