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4民初14468号
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楷林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朱玉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梅、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厉平春,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善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二段**佳天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凯。
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善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林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柳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