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黄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市黄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烟台鑫海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13民初1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烟台市黄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轸大路96号。
法定代表人:王相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立群,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烟台鑫海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滨海街道孔家滩社区。
法定代表人:任珮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关于烟台市黄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烟台鑫海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任珮瑜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作出(2020)鲁0613财保296号民事裁定,冻结了烟台鑫海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烟台市东分理处银行存款700000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烟台市黄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烟台鑫海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上述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烟台鑫海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烟台市东分理处银行存款7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红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孙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