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692执保176号
申请人:***,男,198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被申请人:烟台市黄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樗岚村。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烟台市黄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鲁0692民初3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烟台市黄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烟台市黄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申请人烟台市黄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