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613民初147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烟台市黄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轸大路9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1989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
关于烟台市黄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作出(2019)鲁0613民初147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烟台市黄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银行存款780000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红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