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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工程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枞阳县某某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皖0722民初3149号 原告:某某工程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解放大道。` 法定代表人:柯某某,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某某,安徽神州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某,安徽神州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枞阳县某某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枞阳某某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陆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枞阳县某某和信息化局(枞阳县某某环境和民营经济促进局),住所地枞阳县银塘东路。 法定代表人:方某,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某,安徽枞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枞阳某某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枞阳镇长安大道。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该管理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某,安徽枞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某工程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枞阳县某某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某公司)、枞阳县某某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枞阳某某局)、安徽枞阳某某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枞阳某某区管委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4年9月19日和2024年1月3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某某、被告某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被告枞阳某某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某、被告枞阳某某区管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某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某某、被告某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被告枞阳某某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枞阳某某区管委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某某公司与某某某公司于2020年6月签订的《枞阳县家居智造产业园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勘察设计合同》;2.判决某某某公司立即支付某某公司勘察设计费849754.37元以及利息(利息以849754.3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下称LPR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3.判决某某某公司立即返还某某公司履约保证金3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9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LPR利率,暂计算至2024年8月7日的利息为36676.45元);4.判决枞阳某某局、枞阳某某区管委会就第二、三项诉讼请求向某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鉴定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7日,枞阳县人民政府授权原枞阳县经济和信息化局(现为枞阳县某某局)与安徽省某某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为九洲基业有限公司,以下称某某公司)签订《枞阳县家居智造产业园配套基础设施建设PPP项目合同》(以下简称PPP项目合同),合同签订后,由枞阳县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作为政府资金出资方,某某公司作为社会资本出资方,于2019年5月14日成立某某某公司作为项目公司。2019年10月11日,某某某公司就“枞阳县家居智造产业园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及勘察设计”项目公开招标,某某公司中标。2020年6月,某某某公司(发包人)与某某公司(设计人)签订《枞阳县家居智造产业园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勘察设计合同》(以下简称勘察设计合同)。合同约定勘察设计费,估算为710万元;合同还对勘察设计项目的内容、双方的权利义务、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勘察设计取费与支付节点、违约及赔偿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某某公司向某某某公司交付履约保证金30万元,依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工作并向其交付了相应成果。2021年2月8日,某某某公司向某某公司支付规划设计费130万元。 2021年4月9日,枞阳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九洲基业股份有限公司、枞阳县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某某某公司、枞阳某某区管委会共同签署《枞阳县家居智造产业园配套基础设施建设PPP项目终止协议》(以下简称PPP项目终止协议),该终止协议显示案涉项目因“受各种因素影响难以继续实施”,项目予以停建。PPP项目合同终止且完成退库前,由枞阳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PPP项目终止相关事宜;PPP项目合同终止且完成退库后,由枞阳某某区管委会负责处理后续有关问题,案涉项目工程将纳入枞阳经开区管委员会整体投资建设运营一体化项目之中。 PPP项目合同因某某某公司原因终止并停建,其应依据合同约定支付某某公司相应阶段已完成之局部或全部设计工作的款项。经某某公司核算,其已经完成合同勘察设计等工作相应阶段之局部或者全部工作的款项金额为2149754.37元,扣除某某某公司已支付的130万元,尚拖欠849754.37元未予支付。经某某公司多次与某某某公司协商付款,但其以合同约定“项目实施后,按政府审计部门确认的实际审定造价结算”为由,不予付款。案涉勘察设计工作先于施工工作开展,不能因施工没有完成而否定勘察设计工作,更不应以此拒绝支付勘察设计费用。为维护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处。 某某公司辩称,1.案涉项目属于政企合作的PPP项目,某某某公司系社会资本方与政府方共同出资成立的特殊的项目公司。某某公司主张的编制和勘察设计费用未经枞阳某某局或枞阳某某区管委会确认,其无权要求某某公司支付。首先,依据案涉PPP项目合同,某某某公司作为项目公司支付的前期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勘察费、设计费,其金额是根据审计实际支付金额计入本次招标项目政府可用性服务费的计算基数范围内,故PPP项目所涉及的费用包含前期费用均需经政府确认,方能依法合规的推进PPP项目工作进展,进行费用支付。其次,依据案涉编制及勘察设计项目的招标文件和案涉勘察设计合同的约定,最终的勘察设计费以政府审计为准。最后,依据案涉PPP项目终止协议,枞阳某某区管委会在PPP项目合同终止且本项目退库后,由其负责处理后续有关问题,某某某公司配合完成。枞阳某某区管委会按照本协议约定向某某某公司支付相应费用。该份PPP项目终止协议第六条约定,由枞阳某某区管委会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本项目的前期工作费用进行审计,并按照审计结果同比例支付给某某某公司。综上,虽然某某公司与某某某公司签订勘察设计合同,但该项权利是由政府授予,某某某公司付款的前提条件是经政府审计确认的款项,某某公司虽向某某某公司提供勘察设计成果,但其勘察设计成果的审核、确认及结算的权利由政府方行使,某某某公司无权与某某公司单独结算勘察设计费。故某某公司主张的编制及勘察设计费用未经政府确认,无权要求某某某公司进行支付。 2.某某某公司对于案涉项目的履行没有违约情形,故某某公司无权要求解除案涉勘察设计合同。某某公司主张案涉项目因某某某公司原因终止并停建,没有事实依据。依据案涉PPP项目终止协议,本项目受各种因素影响难以继续实施,故枞阳县经济和信息化局、枞阳某某区管委会、政府方出资代表与社会资本方及某某某公司共同协商签订终止协议。因此,本项目终止并不能归责于某某某公司,某某某公司亦未终止某某公司的勘察设计工作。按照勘察设计合同约定,本合同结算的依据最终以政府审计为准,如政府计划实施工程有变化,依据政府实施变化进行调整。本项目实施工程确有调整,某某公司需依据政府调整的工程进行后续服务,故某某公司无权要求解除案涉勘察设计合同。 3.某某公司向某某某公司主张返还履约保证金及支付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被支持。首先,按照案涉项目招标文件中关于履约保证金的约定,成交人的履约保证金为30万元。在签订合同后,完成正式成果文件的编制、工程勘察设计、各单体施工图设计及相关经评审通过的技术文本和批复文件,须要审查、审批的必须通过审查、审批,至服务期结束后,履约保证金一次性无息退还。依据上述约定,本项目勘察设计费用未经过政府审计,未达到退还的条件。其次,按照招标文件项目服务需求中后期设计服务要求的约定,某某公司应提供本项目施工过程及保修阶段设计相关服务以及配合建设单位完成办理有关该项目的其他手续。《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保修期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因此,案涉项目未过保修期,某某公司需继续履行保修阶段的相关服务及配合某某某公司完成政府审计确认工作,故本项目服务期并未结束,某某公司无权要求某某某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其要求支付利息的诉求更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4.案涉项目某某某公司已向某某公司支付的款项为135万元。2020年,某某某公司与某某公司及华地设计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以下简称华地分公司)签订《枞阳县家居智造产业园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勘察设计合同》补充协议,协议约定,某某某公司与某某公司已签署案涉项目的勘察设计合同,某某公司征求某某某公司同意后,将原勘察设计合同中部分工作分包给了华地分公司,并约定该项设计费为5万元,此费用需在原合同设计费用中相应扣除。某某某公司已将5万元设计费支付至华地分公司,故某某某公司已支付的款额应为135万元。 综上,某某公司的诉求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某某公司对某某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枞阳某某局辩称,1.与某某公司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存在勘察设计权利义务并收取保证金的不是枞阳某某局;2.某某某公司为企业法人,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3.依照PPP项目终止协议第五条,某某某公司取得已完成工程量的工程款后及时支付给供应商,若发生纠纷,由其负责,故即使项目终止,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某某公司的债权仍应向某某某公司主张,其起诉枞阳某某局不符合约定;4.枞阳某某局与某某某公司不是工程承包关系,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关系,某某某公司与某某公司也不是工程转包或分包关系,故枞阳某某局无直接给付某某公司勘察设计费的法定义务。综上,请求驳回某某公司对枞阳某某局的诉讼请求。 枞阳某某区管委会辩称,1.枞阳某某区管委会与某某公司之间没有权利义务关系,某某公司的合同相对方是某某某公司,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枞阳某某区管委会不是本案适格被告。2.枞阳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与某某公司签订的PPP项目合同,以及PPP项目终止协议,不属本案审理范围。PPP项目合同和终止协议的合同当事人并未就合同的权利义务产生纠纷,更没有提起诉讼,针对PPP项目合同和终止协议而言,本案某某公司系案外人,其没有对他人之间的契约内容提出司法审查的权利。3.本案无需审查枞阳某某区管委会是否应当向某某某公司付款、已付多少、尚欠多少,某某某公司在完成终止协议义务后,可按协议规定与枞阳某某区管委会进行结算,如达不成一致意见,某某某公司可另行诉讼。况且,截止庭审时间,枞阳某某区管委会按照枞阳县政府相关会议要求已向某某某公司支付款项4441万余元。 某某公司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提交以下证据: 一、工商登记信息、主体信息打印件。证明各被告诉讼主体资格,以及证明枞阳县经济和信息化局现更名为枞阳县某某和信息化局(枞阳县某某环境和民营经济促进局)的事实。 二、《枞阳县家居智造产业园配套基础设施建设PPP项目合同》。证明枞阳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于2019年5月7日与某某公司签订案涉PPP项目合同的事实。 三、枞阳县家居智造产业园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及勘察设计项目《招标文件》。证明某某某公司于2019年10月11日就“枞阳县家居智造产业园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及勘察设计”项目,通过招标代理机构枞阳县恒信财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公开招标的事实。 四、枞阳县家居智造产业园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及勘察设计项目(投标文件》投标报价表。证明按照招标公告要求某某公司于2019年11月5日就该项目进行了投标,提交了投标报价表的事实。 五、《采购成交通知书》。证明案涉项目由某某公司中标,成交价格为6544800元的事实。 六、《枞阳县家居智造产业园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勘察设计合同》。证明1.某某公司与某某某公司签订案涉勘察设计合同的事实。2.合同约定,估算勘察设计费为710万元,以及本合同规划报告编制费收费依据、标准、勘察设计费支付进度。 七、保证金转账记录。证明某某公司向某某某公司缴纳30万元履约保证金的事实。 八、《枞阳县家居智造产业园配套基础设施建设PPP项目终止协议》。证明1.案涉PPP项目于2021年4月9日终止实施,项目停建,某某某公司违约的事实。2.证明案涉项目由枞阳县人民政府作为授权机构,授权枞阳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为实施机构,由枞阳县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作为政府资金出资方,由九洲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社会资本出资方,设立某某某公司为项目公司的事实。3.项目终止协议载明案涉项目工程纳入枞阳某某区管委会整体投资建设运营一体化项目之中的事实。4.PPP项目合同终止且完成退库前,由枞阳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PPP项目终止相关事宜;PPP项目合同终止且完成退库后,由枞阳某某区管委会负责处理后续有关问题,枞阳县经济和信息化局、枞阳县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配合完成的事实。 九、规划编制文本总平图。证明某某公司已经完成案涉项目规划编制,规划编制用地规模为29.29公顷的事实。 十、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出版的2004版《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证明根据该指导意见一般城市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费用计费单价为12000元/公顷,按73.6%(中标费率)打折结算:详细性规划编制费为35.148万元(29.29公项×12000元/公顷),规划中需修建性总平设计按1.5系数调整,规划编制费为388033.92元(35.148万元×1.5×73.6%)。 十一、案涉项目竣工工程即6号、7号、7-1号、7-2号厂房及其周边道路排水等附属工程《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造价审核报告书》、展示中心(工程造价定案表》。证明案涉项目6号、7号、7-1号、7-2号厂房及其周边道路排水等附属工程已经竣工并审计,建筑面积为2.678万平方米,审计工程建设费为4547.58万元,按照中标费率计算,该竣工部分的工程设计费为754898.28元(4547.58万元×1.669)的事实。 十二、专家签到表、枞阳县家居智造产业园配套基础设施建设PPP项目初步设计《审查会专家组意见》《审查会专家组意见及答复》。证明案涉项目竣工工程即6号、7号、7-1号、7-2号厂房、展厅及附属部分已经完成施工图审查的事实。 证据十三、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并降低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服务收费的通知(皖价服[2012]201号)。证明根据皖价服[2012]201号第3页第二条居住建筑工程以外的其他房屋建筑工程概算额以及累进计费率,按照工程建设费4547.58万元,累进计算后施工图审查费为40609.39元的事实。 十四、案涉项目单体方案设计,电子文件“【初步设计】枞阳家居”。证明案涉项目建筑单体方案设计均已完成的事实。 十五、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修订版)文件、中国城市规划协会文件(2004)中规协秘字第022号规划设计收费标准。证明根据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第57页建筑市政工程各阶段工作量比例表,建筑与室外工程I级规定,方案设计占整个工作量的比例为10%。项目总投资为36109万元,扣除已竣工并审计金额4547.58万元,同时,根据规划设计收费标准第5页城市一般阶段备注2规定,建筑单体为选型方案。如做建筑单体方案设计,则建筑方案费用另计。该部分建筑方案费为523919.57元(36109万元-4547.58万元)×1.66%×10%的事实。 十六、案涉项目地基及基础勘察报告,电子文件“安徽枞阳家居智造产业园厂房等项目”、《关于枞阳家居智造产业园设计费的说明及请款单》及安徽枞阳家居智造产业园厂房等项目详细地址勘察费用结算单。证明案涉项目的全部勘察已经完成,建设规模以合同中20.3万平方米为依据,扣除已竣工部分的计费面积2.678万平方米,则该部分地基及基础勘察费为264330元[(20.3万平方米-2.678万平方米)×1.5元/平方米]的事实。 十七、案涉项目1号、2号、3号初步设计方案,电子文件“20201211枞阳县家居智造产业园配套基础设施建设PPP项目校核”,以及证据十二的证据。证明案涉项目1号、2号、3号也已完成初步设计并通过专家评审,该部分的工程概算价为4288.27万元的事实。 十八、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修订版)文件,同证据十五。证明根据该收费文件第57页建筑市政工程各阶段工作量比例表,建筑与室外工程I级规定,初步设计占整个工作量的比例为30%,合同约定按投资概算额的25%比例支付,案涉项目1号、2号、3号初步设计方案费为177963.21元(4288.27万元×1.66%×25%)的事实。 十九、微信聊天记录以及证据十二的证据。证明某某公司已经依约履行了相应合同工作并交付了成果给某某某公司的事实。 二十、发票以及转账记录。证明某某某公司向某某公司支付部分合同款130万元的事实。 二十一、微信聊天记录、履约保证金退还申请。证明某某公司向某某某公司催款的事实。 某某某公司质证意见:对证据一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以下简称三性)无异议。对证据二的三性无异议。证明目的需要补充的是,在本PPP项目中,勘察设计费用属于前期费用,必须经政府方审计确认后,某某某公司方能支付,并计入本项目总投资,并由政府方在每年的可用性服务费用中向某某某公司支付。对证据三的三性无异议。证明目的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依据该份招标文件第11点约定,本项目工程建设费用36109.01万元为暂定价,项目实施后,结算依据为经政府审计部门确认的实际审定造价。对证据四、五的三性无异议。对证据六的三性无异议。证明目的需要说明的是,按照本合同勘察设计取费与支付节点的约定,最终勘察设计费是以政府审计为准;本合同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如政府计划实施工程有变化,依据政府实施变化进行调整。对证据七的三性无异议。证明目的需要补充的是,依据招标文件第5页关于履约保证金约定,履约保证金是整个项目服务期结束后,一次性无息退还。对证据八的三性无异议,对于某某公司证明案涉项目停建,某某某公司违约的事实不予认可,某某某公司无违约情形;对此组证据作补充说明,按照该份终止协议约定,在本协议签署后60日内,由枞阳某某区管委会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PPP项目合同约定且截至本协议生效日发生的前期工作费用完成审计,并由枞阳某某区管委会按照本协议约定同等支付节点和支付比例支付至某某某公司。因枞阳某某区管委会迟迟未对案涉的勘察设计费进行审计确认,某某某公司未收到枞阳某某区管委会支付的勘察设计费用,因此其无法向某某公司支付剩余款项。对证据九某某某公司未盖章确认,真实性由法庭核实。对证据十的三性无异议,证明目的不予认可,按照招标文件及勘察设计合同和终止协议的约定,案涉合同价款最终由政府方即枞阳县某某局、枞阳某某区管委会通过政府审计确认,而非某某公司单方计算。对证据十一的三性及证明目的不予认可,理由同证据十。对证据十二某某某公司未盖章确认,真实性由法庭核实。对证据十三的三性及证明目的不予认可,理由同证据十。对证据十四的三性及证明目的不予认可,是某某公司单方制作。对证据十五、十六、十七、十八的三性及证明目的不予认可,理由同证据十。对证据十九的三性及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已经离职,真实性无法核实;即使是真实的,最终的设计审核及结算应由政府方确认。对证据二十的三性无异议,证明目的需要补充说明的是案涉勘察设计合同,某某某公司已付款为135万元。对证据二十一的三性及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已经离职,真实性无法核实;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履约保证金是整个项目服务期结束后,一次性无息退还;按照招标文件第四章项目服务需求第2项第6条,后期设计服务要求:提供本项目施工过程即保修阶段设计相关服务以及配合建设单位完成办理有关该项目的其他手续,故本项目的服务期结束应当为完成保修阶段的设计项目服务后。 枞阳某某局质证意见:对证据一认可。对证据二的真实性认可,1.根据合同约定,枞阳某某局对某某某公司的资金使用、项目进度、项目质量具有监督的权利,但项目勘查、设计费用应由项目公司某某某公司承担;2.枞阳某某局完成退库履行的是行政管理职责,不是承担民事责任。对证据八,根据合同第五条约定,某某某公司收到工程款后,应当及时支付给供应商,若发生纠纷,由某某某公司负责。说明某某公司的设计费应由某某某公司支付。对其他证据的质证意见同某某某公司的质证意见。以上证据均不能证明枞阳某某局负有给付勘查设计费、退还履约保证金的义务。 枞阳某某区管委会质证意见:对证据一的三性无异议。对证据二的三性无异议,该PPP项目合同是枞阳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与某某公司签订的,与某某公司没有权利义务关系。对证据三、四、五、六、七的三性无异议,但这组证据证明某某公司的合同相对方是某某某公司,某某公司不能向合同主体以外的主体主张合同权利义务。对证据八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但对关联性有异议,该PPP项目终止协议是枞阳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九洲基业股份有限公司、枞阳县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某某某公司、枞阳某某区管委会签订的,与某某公司没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也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利害关系。对证据九至证据二十一枞阳某某区管委会不清楚,对其证据三性以法庭审查为准,其中证据十、十三、十五、十八是有关部门或组织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属民事诉讼证据。 某某某公司为证明其抗辩主张,提交以下证据: 一、《枞阳县家居智造产业园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勘察设计合同》补充协议复印件一份、付款回单复印件3份。证明2020年,某某公司征求某某某公司同意后,将原勘察设计合同中部分工作分包给了华地分公司,并约定该项设计费为5万元,某某某公司已将5万元设计费支付至华地分公司,某某某公司共支付某某公司设计费135万元。 二、前期费用确认审批表复印件两份。证明某某某公司支付的每一笔勘察设计费,均须经过政府方枞阳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审批确认,并列为前期费用,方能支付,某某某公司无权与某某公司单独结算及支付款项。 某某公司对某某某公司提交的证据发表以下质证意见: 对证据一的三性无异议,某某公司认可某某某公司按照135万元与其进行结算。对证据二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该证据并不阻却某某某公司依据合同向某某公司承担付款、违约责任。 枞阳某某局质证意见:对证据一的三性无异议。对证据二枞阳某某局认为其对某某某公司支付审批确认属于政府对PPP项目的内部监督,并不变更项目的外部民事责任和责任主体,该组证据不能证明某某公司的债权应由枞阳某某局支付。 枞阳某某区管委会质证意见:对证据一的三性不清楚,由法庭审查。对证据二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枞阳某某区管委会认为该证据能够证明应付款应由枞阳某某局审查确认。 枞阳某某区管委会提交以下证据: 一、统一社会代码证书;二、枞阳县委枞(2024)82号文件职务任免的通知。证明枞阳县某某区管委会主体资格。 某某公司质证意见:对证据一、二均无异议。 某某某公司质证意见:对证据一、二均无异议。 枞阳某某局质证意见:对证据一、二均无异议。 根据质证意见,经审查,本院对于相对方无异议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对于相对方有异议的证据,结合其他相关证据,在本院说理部分予以综合分析评定。 根据原、被告的陈述以及通过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为:枞阳县人民政府为提升枞阳县家居智造产业的发展能力、创新能力、孵化功能以及完善其配套服务功能,启动实施枞阳县家居智造产业园配套基础设施建设PPP项目,并授权枞阳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为实施机构,具体负责本项目社会资本采购工作。同时授权枞阳县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作为本项目政府方出资代表与中标的社会投资人共同组建项目公司。枞阳县经济和信息化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某某公司作为本项目合作方。2019年5月7日,枞阳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与某某公司签订《枞阳县家居智造产业园配套基础设施建设PPP项目合同》,该合同对项目用地面积、项目建设内容、工程估算总投资等事项进行了约定。PPP项目合同签订后,于2019年5月14日成立某某某公司作为项目公司,负责本项目的投融资、勘察、设计、建设、运营管理及维护、产业促进、园区运营、企业管理咨询、物业租赁代理、移交等工作。项目公司的投资总额为48979.25万元。2019年10月11日,某某某公司就“枞阳县家居智造产业园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及勘察设计”项目,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枞阳县恒信财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公开招标,某某公司参与投标后中标。2019年11月6日,某某某公司向某某公司送达了《采购成交通知书》。 2020年6月,某某某公司(发包人)与某某公司(设计人)签订《枞阳县家居智造产业园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勘察设计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第二条:项目名称为枞阳县家居智造产业园,建设规模为项目占地面积约445.78亩,总建筑面积约20.3万平方米,项目总投资额36109.01万元,服务内容(包括并不仅限于以下内容)即方案设计、规划报建、初步设计、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景观设计、地质勘察、人防设计、绿建设计、幕墙设计、其他专项设计、其他专项配合。第五条: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明确工作时限),包括勘察报告、方案设计、规划设计文本、设计概算、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含电子文件。第七条:勘察设计取费与支付节点:1.本合同规划报告编制费参照中国城市规划协会文件(2004)中规协秘字第022号,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出版的2004版《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收费标准的73.6%(中标费率);工程勘察、设计费以工程建设费为基数,费率按1.66%(中标费率)(勘察、设计费控制价合计=工程建设费*1.66%);施工图纸审查费依据皖价服[2013]105号文在皖价服[2012]201号规定的基础上按73.6%(中标费率)结算;工程结算的设计费、图审费基数为中标后的工程建安费(即投标下浮后的)。本项目工程建设费用36109.01万元为暂定价,项目实施后,按政府审计部门确认的实际审定造价结算。涉及施工图审查费、初步设计评审费、方案评审费等相关费用均由设计人承担。初步设计概算评审确定后,根据上述收费标准的相关规定,按照建设项目单项工程概算投资额分档定额计费方法及相关附加调整重新核定设计费。最终勘察、设计费以政府审计为准。本工程暂估勘察、设计费为710万元。2.本合同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如政府计划实施工程有变化,依据政府实施变化进行调整。勘察、设计费支付进度为,第一次付费为规划方案通过政府相关部门审批,支付20%;第二次付费为初步设计完成,概算审批,并获得发包人认可后一个月内(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投资额重新核定勘察设计费,后续节点相应调整支付节点金额),支付25%;第三次付费为勘察报告及施工图设计完成并经图审合格后一个月内,支付30%;第四次付费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支付15%;第五次付费为审计结束后一个月内,支付10%。第八条:违约及赔偿:除本合同约定的情形外,若发包人提前终止合同,则发包人支付设计人已完成相应阶段的款项;若设计人提前终止合同,则发包人有权扣除设计人正在进行阶段的款项。如造成发包人时间、金钱和成本损失的,设计人按发包人实际损失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第九条:1.工程合同时间: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在双方履行完合同所约定的全部内容后,或在双方协商一致书面同意解除本合同时,自动失效。2.停建:若发包人终止或中断本项目的进行,或设计人被通知无期限停止工作时,此项目做停建论。项目停建后,发包人须按本合同第七条第2条所述支付设计人相应阶段已完成之局部或全部设计工作的款项。设计人接到无期限停止工作书面通知之日起,若三年内未启动项目,此项目做停建论,本合同终止。3.缓建:当停建项目在三年内恢复进行,并无重大修改,此项目作缓建论。项目缓建后,本合同仍有效。设计人须继续按本合同文件规定提供相应设计服务,而按第七条第2条发包人已支付款项均作为设计人已提供服务部分之收费。所有因缓建而引致的增加工作,发包人将视实际情况给予设计人相应补偿。4.终止合同:如设计人设计成果不满足发包人要求,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成果,设计人经三次修改,仍不能满足发包人要求,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另行委托设计,并支付已完成且验收合格阶段的相应款项。合同还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某某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完成了案涉项目的勘察、设计工作,并向某某某公司交付了相应部分勘察设计成果。某某某公司于2020年8月2日组织召开PPP项目初步设计专家审查会,对PPP项目(1号厂房、2号厂房、3号厂房、6号厂房、7号厂房、7-1号厂房、7-2号厂房、1号、2号配电房、消防水池、展示中心)初步设计进行评审。2020年9月28日初步设计审查会专家组意见及答复为符合初步设计要求,评审通过。 2021年4月9日,枞阳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九洲基业股份有限公司、枞阳县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某某某公司、枞阳某某区管委会五家单位共同签署案涉PPP项目《终止协议》,终止协议的主要内容为:PPP项目受各种因素影响难以继续实施,自终止协议签订之日起,本项目提前终止,由枞阳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尽快完成项目退库事宜;PPP项目合同终止且项目退库后,枞阳某某区管委会负责处理后续有关问题,并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某某某公司支付相应费用;在本协议签订后60日内,由枞阳某某区管委会委托具备审计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对PPP项目合同第6.2条款约定且截止本协议生效日发生的前期工作费用(包括应付未付的前期工作费用)完成审计,并按照本协议第五条约定的同等支付节点和比例支付至某某某公司。 案涉PPP项目合同终止后,某某公司要求某某某公司支付剩余勘察设计费用849754.37元,某某某公司以其勘察设计费用未经政府审计确认为由,不予付款。2024年8月13日,某某公司具状本院,因而成讼。 审理中,枞阳某某局、枞阳某某区管委会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对某某公司主张的勘察设计费用委托第三方审计部门进行审计。本院根据某某公司的申请,依法委托铜陵铭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某某公司已完成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体方案设计费用进行司法鉴定。该公司于2024年12月17日出具铭铎价鉴[2024]009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已完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费为388033.92元;2.已完施工图纸审查费为40609.39元;3.已完6号、7号、7-1号、7-2号厂房及展示中心工程勘察设计费为754898.54元;4.已完工程勘察费推断为264283.5元(不包括6号、7号、7-1号、7-2号厂房及展示中心);5.已完初步设计费推断为192457.36元;6.已完方案设计费推断为448987.48元。以上第1、2、3条为确定性意见计1183541.85元,第4、5、6条为推断性意见计905728.34元,两项合计2089270.2元。 某某公司支付鉴定费用5万元。 另查明,案涉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一览表第16条关于履约保证金约定为,成交人的履约保证金为30万元。在签订合同后,完成正式成果文件(成果文件必须通过评审)的编制、工程勘察设计、各单体施工图设计及相关经评审通过的技术文本和批复文件,须要审查、审批的必须通过审查、审批,至服务期结束后,履约保证金一次性无息退还。某某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向某某某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30万元。 某某公司认可某某某公司已向其支付规划设计费135万元(其中某某某公司于2021年2月8日向某某公司支付130万元、2021年12月13日向华地分公司支付3万元、2022年1月27日向华地分公司支付2万元)。 本院认为,某某公司与某某某公司签订的《勘察设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己方的义务。根据当事人的诉求及答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某某公司与某某某公司签订的《勘察设计合同》应否解除;二、案涉勘察设计费数额及利息如何确定;三、履约保证金30万元应否退还以及利息应否承担;四、枞阳某某局、枞阳某某区管委会对某某某公司应付款是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本案鉴定费用如何负担。 一、关于《勘察设计合同》应否解除问题。 本院认为,本案中,案涉PPP项目因受各种因素影响难以继续实施,某某某公司于2021年4月9日与枞阳某某局、九洲基业股份有限公司、枞阳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枞阳某某区管委会五方共同签订PPP项目终止协议,并将该项目工程纳入安徽枞阳某某开发区整体投资建设运营一体化项目另行招标实施。自此,案涉PPP项目未实施的项目终止实施。故案涉勘察设计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某某公司要求解除该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某某公司未通知某某某公司解除合同,依法合同自某某某公司于2024年8月15日收到起诉状副本时解除。 二、关于勘察设计费数额及利息如何确定问题。 某某公司认为,鉴定意见中的推断性意见是根据本案客观事实,依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的规定,对计费方式的推断,有相应的事实依据和专业依据,依法应当计入确定性造价。扣除某某某公司已付款135万元,还应付款739270.2元。某某某公司认为,对鉴定意见的三性认可,但根据勘察设计合同的约定,某某某公司是以枞阳某某局的审核意见为准;此外,PPP项目提前终止,并非某某某公司单方违约;对鉴定意见中的推断性意见造价不予认可。枞阳某某局认为,对推断性意见因证据不充分,应当不予认定;确定性的造价,某某某公司已明确表示由其支付。枞阳某某区管委会认为,其系按总价整体收购某某某公司的建设成果,某某某公司在建设阶段的过程性事宜及成本细项(如本案的详规编制费、勘察费、设计费)与其无关;详规编制费、勘察设计费应由某某某公司支付,对鉴定书的具体意见应以某某某公司以及枞阳某某局的意见为准;鉴定书仅给出部分确定性意见,以及部分推断性意见,鉴定结论不准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案涉勘察设计合同虽约定最终勘察、设计费以政府审计为准。但枞阳某某局、枞阳某某区管委会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未提交审计,故某某公司的勘察设计费应以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造价作为结算依据。本案的鉴定机构具备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鉴定人员具有相应鉴定资质,本院对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予以确认。现某某某公司对鉴定意见中的确定性意见无异议,本院对该部分金额1183541.85元予以认定。关于推断性意见,鉴定机构根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的相关规定,对已完工程勘察费的计算,经市场调查,确定单价为1.5元/平方,并采用按建筑面积的方式推断测算工程勘察费为264283.5元;对已完初步设计费的计算,因勘察设计合同中约定,工程勘察设计费按已实际完成的建安工程费作为基数结算,由于未进行施工图设计的部分无法确定实际的建安工程费,故初步设计的计费基数按初步设计概算中对应的建安工程费进行测算为192457.36元;对已完方案设计费的计算,是按规划设计建筑面积、以及方案设计占整个工程中的比例等进行测算为448987.48元。本院认为,案涉勘察设计合同虽约定,工程勘察、设计费以工程建设费为基数进行计算,但对项目终止后,上述已完工程勘察、已完初步设计以及已完方案设计而未实际进行施工的单体工程勘察设计费如何计算,双方均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而鉴定机构根据市场调查,结合规划设计建筑面积、初步设计概算和已竣工单位工程结算等进行测算,作出的鉴定意见虽为推断性意见,但有相应的事实依据和专业依据,在鉴定人具备专业资质且某某某公司未能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采信鉴定机构的该项推断性意见。据此,本院认定某某公司的勘察设计费为2089270.2元,扣除某某某公司已付款135万元,其还应支付739270.2元。关于利息,双方在合同中对逾期付款利息未予约定,某某公司主张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三、关于履约保证金30万元应否退还以及利息应否承担。 本院认为,现勘察设计合同于2024年8月15日解除,某某某公司对已实际收取的履约保证金30万元无继续占有的合法性,应予退还。关于利息,双方约定履约保证金一次性无息退还,故对某某公司主张自2021年4月9日支付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 四、关于枞阳某某局、枞阳某某区管委会对某某某公司的应付款是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问题。 本院认为,枞阳某某局是案涉PPP项目的实施机构,不是案涉勘察设计合同的相对人,某某公司要求枞阳某某局对某某某公司的应付款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依据,对此请求不予支持。PPP项目终止协议中约定,PPP项目合同终止且项目退库后,枞阳某某区管委会负责处理后续有关问题,并按照终止协议的约定向某某某公司支付相应费用。故枞阳某某区管委会应当对某某某公司不能向某某公司支付的剩余勘察设计费用承担付款责任。履约保证金30万元由某某某公司实际收取,某某公司主张该款由枞阳某某局和枞阳某某区管委会连带承担退还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五、关于鉴定费用的负担。案涉勘察设计合同约定,最终勘察设计费由政府审计确定。而案涉项目终止后,某某某公司未积极要求枞阳某某局、枞阳某某区管委会及时委托第三方进行审计,某某公司的勘察设计费最终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其产生的鉴定费损失,非某某公司原因造成,该项费用应由某某某公司承担。 综上所述,某某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某某工程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枞阳县某某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签订的《枞阳县家居智造产业园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勘察设计合同》于2024年8月15日解除; 二、被告枞阳县某某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某某工程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勘察设计费739270.2元及利息(利息自2024年8月13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739270.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枞阳县某某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某某工程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30万元; 四、若被告枞阳县某某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务不能履行,则该项债务由被告安徽枞阳某某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向原告某某工程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清偿; 五、被告枞阳县某某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某某工程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费用5万元; 六、驳回原告某某工程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78元,由某某工程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325元,枞阳县某某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415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百六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某以请求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 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 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