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3民终10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宝鸡中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宝鸡中铁中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上诉人宝鸡中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宝鸡中铁中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21)陕0302民初83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宝鸡中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宝鸡中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宝鸡中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930元,减半收取4465元,由上诉人宝鸡中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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