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302财保159号
申请人:宝鸡中铁中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27450442197,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姜谭街道办事处姜谭街社区巨福路59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石家庄宏通达机车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2685719375Y,住所地石家庄长安区西兆通镇东杜庄村石家庄宏通达机车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宝鸡中铁中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石家庄宏通达机车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宝鸡中铁中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石家庄宏通达机车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西安鸿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赔偿责任保证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宝鸡中铁中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石家庄宏通达机车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申请人宝鸡中铁中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