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302财保258号
申请人:宝鸡中铁中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27450442197,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姜谭街道办事处姜谭街社区巨福路59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石家庄宏通达机车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2685719375Y,住所地石家庄长安区西兆通镇东杜庄村石家庄宏通达机车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宝鸡中铁中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石家庄宏通达机车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作出(2023)陕0302财保15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石家庄宏通达机车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因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宝鸡中铁中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宝鸡中铁中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石家庄宏通达机车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