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湘市力拓矿业有限公司

临湘市力拓矿业有限公司、余小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6民终23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湘市力拓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湘市忠防镇新建居委会卢畈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82553006488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住湖南省临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永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讼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7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住湖南省,公民身份号码:4306821971××××××××。 上诉人临湘市力拓矿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2019)湘0682民初33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临湘市力拓矿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以其与***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临湘市力拓矿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临湘市力拓矿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24元,减半收取562元,由上诉人临湘市力拓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