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湘0682执2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务工,湖南省临湘市人,住临湘市。
被执行人:临湘市力拓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湘市忠防镇新建居委员卢畈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临湘市力拓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2021年4月9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临湘市力拓矿业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本案需长期履行。为此,本院应依法对(2021)湘0682执277号执行案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21)湘0682执277号执行案的执行;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及其相关财产的冻结。
若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