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顺民初字第836-1号
原告顺昌县跃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福建瑞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福建瑞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城市鑫正达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东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1976年1月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顺昌县跃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诸城市鑫正达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顺昌县跃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诸城市鑫正达机械有限公司已自行和解,于2014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被告双方就争议事项进行自行和解,纠纷已消除。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顺昌县跃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810元,撤诉减半收取2905元,由原告顺昌县跃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