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诸民初字第1163号
原告诸城市鑫正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相往上工业园振兴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理达寰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委托代理人***,诸城平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诸城市鑫正达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其他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