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782民初4695号
原告:***,男,195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
被告:诸城市鑫正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相州工业园振兴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诸城市鑫正达机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34元,减半收取81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