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鑫正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山东鑫正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浙江自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民辖终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鑫正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相州工业园振兴路。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自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山东鑫正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自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21)浙0604民初5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时的主体资格为甲方和乙方,究竟谁是原被告当时存在不确定性。案涉合同未明确履行地、签订地,标的物所有权也处于不确定状态。合同中的约定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协议约定管辖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案应由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双方签署的《设备定购合同书》中约定“如协商不成,可向甲乙所在地法院提出诉讼”。该约定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可以作为确定本案管辖的依据。本案管辖应从约定。被上诉人作为甲方,有权选择其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