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06民初18541号之三
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2020年8月26日对原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长***车辆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分别作出的(2019)鄂0106民初1854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2019)鄂0106民初1854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9)鄂0106民初1854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2019)鄂0106民初1854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中“**博瑞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均补正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