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博锐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某某车辆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06民初18541号之三 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2020年8月26日对原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长***车辆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分别作出的(2019)鄂0106民初1854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2019)鄂0106民初1854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9)鄂0106民初1854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2019)鄂0106民初1854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中“**博瑞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均补正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