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民特70号
申请人:莘县水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莘县朝城镇工业园区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莘县。
申请人莘县水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莘县水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日以与***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自愿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莘县水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莘县水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申请人莘县水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石 鑫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马征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