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鲁1522诉前调书299号
原告:***,男,198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聊城市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辉县市******四区71号。
被告:莘县水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莘县朝城工业园区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莘县水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诉前调解。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剩余工资款8975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以新乡工神锅炉安装队的名义承揽了莘县水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安装工程。2022年2月9日***找到原告,让原告到莘县水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从事焊工,每天工资350元。工程结束时,***支付部分工资后,尚欠被告8975元未支付。2022年4月17日***给原告出具了欠条,后***未再向原告付款。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尚欠原告***劳务费8975元。被告***分期向原告支付,分别于2022年10月10日前支付3000元,于2022年11月10日前支付3000元,与2022年12月10日前支付2975元。如被告逾期,原告可就剩余全部欠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