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川0106民初24630号
原告(反诉被告):四川蜀东地质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翠屏街道绥定大道二段75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博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博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道桥分公司,经营场所:遂宁市小北街30号。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沙湾东二路一号世纪加州一幢一单元四至六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通锦路三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原告(反诉被告)四川蜀东地质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蜀东地质勘察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道桥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西工程道桥分公司)、被告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工程公司),第三人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二院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本反诉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并进行了审理。蜀东地质勘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华西工程道桥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华西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中铁二院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蜀东地质勘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华西工程道桥分公司支付欠付蜀东地质勘察公司的工程款794,695元以及资金占用利息(以欠付工程款994,69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10月21日起算至2022年4月13日;以794,69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4月14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华西工程公司对华西工程道桥分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受理费、律师费由华西工程道桥分公司、华西工程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蜀东地质勘察公司与华西工程道桥分公司签订《渝广高速公路华蓥山隧道、清平隧道、三汇隧道采空区专项地质调查合同书》,约定华西工程道桥分公司将渝广高速公路华蓥山隧道、清平隧道、三汇隧道采空区专项地质调查工作委托给蜀东地质勘察公司实施,工程按照包干金额994,695元计价。合同第五条约定“外业工作结束后,乙方向甲方提交中间资料后10天内,甲方支付工作总经费50%作为工程进度款。提交最终报告后,甲方一次性付清乙方剩余工作费用”。蜀东地质勘察公司按约定完成了地质调查工作,提交了工作成果,蜀东地质勘察公司向华西工程道桥分公司催收工程款,华西工程道桥分公司未支付。2022年3月30日,华西工程道桥分公司签署《对账单》明确合同总金额994,695元,该项目工程款一直未支付。截至目前,华西工程道桥分公司欠蜀东地质勘察公司794,695元未支付。华西工程道桥分公司系华西工程公司的分支机构,华西工程公司应对华西工程道桥分公司欠付工程费用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华西工程道桥分公司针对本诉辩称,蜀东地质勘察公司没有向华西工程道桥分公司交付成果资料及最终的调查报告,蜀东地质勘察公司无权要求工程款。
华西工程公司针对本诉辩称,虽然华西工程道桥分公司与蜀东地质勘察公司签订了合同,但双方并没有实际履行,华西工程道桥分公司不应支付工程款,因此华西工程公司也不应支付工程款,华西工程道桥分公司与蜀东地质勘察公司是否存在虚假诉讼,请法庭查明。
第三人中铁二院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其提交的书面意见述称,对于蜀东地质勘察公司提供的两组证据,中铁二院公司质证意见如下:1、针对证据渝广高速华蓥山隧道、清平隧道、三汇隧道采空区调查工作量确认;四川煤田地质一三七总公司报告资料交接单,质证意见: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能够证明其证明目的。2、针对证据对账单、收款回单、律师函及律师函的回复函,质证意见:该组证据系华西工程道桥分公司与蜀东地质勘察公司之间的往来函件,与中铁二院公司无关,不予质证。
华西工程道桥分公司和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解除华西工程道桥分公司与蜀东地质勘察公司签订的《渝广高速公路华蓥山隧道,清平隧道,三汇隧道采空区专项地质调查合同书》;2、判令蜀东地质勘察公司返还华西工程道桥分公司已支付的200,000元款项及支付之日至返还之日相应的利息,利息以LPR自2022年4月14日起计算至所有款项还清止;3、判令蜀东地质勘察公司赔偿华西工程道桥分公司律师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30,000元并承担全部宿舍费用。事实和理由:华西工程道桥分公司(甲方)与蜀东地质勘察公司(乙方)签订《渝广高速公路华蓥山隧道,清平隧道,三汇隧道采空区专项地质调查合同书》。合同明确了甲乙双方的权力义务,合同第三款明确:乙方应向甲方及时分批提交原始记录及成果资料,合同第五款明确:乙方向甲方提交中间资料10日内付款50%,提交最终报告后结清费用,第六款乙方责任中明确:及时进行原始资料整理并根据甲方进度需要提供中间资料。然而,合同签订后,乙方未向甲方提供任何中间资料和最终报告,我单位的总公司是具有全国综合甲级勘察资质的单位,对于地勘工作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对于勘察资料有归档的严格要求,合同中规定乙方提交的资料都应由我单位地质专业工程师严格审查签字认可后方可归档,乙方也是国有地质勘察单位,理应明白知晓地质资料审查签字的重要性,也应明白地质资料终身负责的利害关系,但乙方却通过律师函和上门无理催款的方式要求甲方拨款,自己该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只字不提,直至今天乙方都没有向甲方提供合同中约定的任何资料。综上,案涉双方虽然签订了合同,但蜀东地质勘察公司并未履行合同义务,因此华西工程道桥分公司请求解除案涉《渝广高速公路华蓥山隧道,清平隧道,三汇隧道采空区专项地质调查合同书》,并请求判令地质勘察公司返还华西工程道桥分公司已支付的200,000元。
蜀东地质勘察公司针对反诉辩称,与质证意见一致。
华西工程公司针对反诉述称,与质证意见一致。
第三人中铁二院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其提交的书面意见与本诉的述称意见一致。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华西工程道桥分公司(甲方)与蜀东地质勘察公司(乙方)签订《渝广高速公路华蓥山隧道、清平隧道、三汇隧道采空区专项地质调查合同书》,约定:1、华西工程道桥分公司委托蜀东地质勘察公司承担渝广高速公路华蓥山隧道、清平隧道、三汇隧道采空区专项地质调查工作任务。工程名称:渝广高速公路华蓥山隧道、清平隧道、三汇隧道采空区专项地质调查;工程地点:华蓥山隧址、清平隧址、三汇隧址。2、煤矿巷道实测6.15km;地质平面调绘21.03k㎡;煤层瓦斯化验、钻孔测井、相关资料收集整理等。乙方应在接到甲方的开工指令后立即开工,并在甲方要求的工期内完工,并及时分批向甲方提交各类原始记录及成果资料。3、本项目价款根据工程量据实结算,双方商定以总价994,695元包干计价。外业工作结束后,乙方向甲方提交中间资料后10天内,甲方支付工作总经费的50%作为工程进度款;提交最终报告后,甲方一次性付清乙方剩余工作费用,不留尾款。
2012年6月10日,《渝广高速华蓥山隧道、清平隧道、三汇隧道采空区调查工作量确认》中载明:受中铁二院渝广高速地质组的委托,四川煤田地质一三七总公司于2012年4月3日进场开展渝广高速华蓥山特长隧道煤层及采空区调查研究工作,截止2012年5月9日,基本完成了华蓥山隧道1:2000地质平面调绘以及隧道煤层及采空区调查研究工作。该工作量确认书中记载了地质测量及调绘、化验测试、资料收集的相关工作量,并由“中铁二院渝广高速地质组”确认人签字确认。
2012年6月19日,《渝广高速清平隧道采空区调查工作量确认》中载明:受中铁二院渝广高速地质组的委托,四川煤田地质一三七总公司于2012年5月13日进场开展清平隧道煤层及采空区调查研究工作,截止2012年6月4日,基本完成了清平隧道1:2000地质平面调绘以及隧道煤层及采空区调查研究工作。该工作量确认书中记载了地质测量及调绘、化验测试、资料收集的相关工作量,并由“中铁二院渝广高速地质组”确认人签字确认。
2012年6月19日,《渝广高速三汇隧道采空区调查工作量确认》中载明:受中铁二院渝广高速地质组的委托,四川煤田地质一三七总公司于2012年5月13日进场开展三汇隧道煤层及采空区调查研究工作,截止2012年6月4日,基本完成了三汇隧道1:2000地质平面调绘以及隧道煤层及采空区调查研究工作。该工作量确认书中记载了地质测量及调绘、化验测试、资料收集的相关工作量,并由“中铁二院渝广高速地质组”确认人签字确认。
《四川煤田地质一三七总公司报告资料交接单》记载:中铁二院公路市政院于2012年10月16日接收名为“渝广高速公路(重庆段)华蓥山隧道煤层及采空区调查专题报告”并附件原始底图、地址卡片及化实验报告的报告资料。
2017年,案涉项目隧道通车。
2021年10月21日,蜀东地质勘察公司向华西工程道桥分公司作出《四川蜀东地质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关于支付项目工程款的函》,其上载明:“2012年4月,我公司承担了贵公司的渝广高速公路华蓥山隧道、清平隧道、三汇隧道采空区专项地质调查项目,我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工期向贵公司提交了最终成果报告。根据合同约定,贵公司应支付我公司项目工程款攻击99.4695万元,但至今未支付。现特此函告贵公司收到函件后进款支付我公司上述项目工程款99.4695万元。我公司属四川省煤田地质局一三七队下属全民所有制企业,目前正处全省地勘事业单位改革时期,我公司上级单位正对我司开展应收账款监察审计工作,为保证全省事业单位改革顺利进行,望贵公司及时支付为谢!”附件:1、渝广高速公路华蓥山隧道、清平隧道、三汇隧道采空区专项地质调查合同书;2、渝广高速华蓥山隧道、清平隧道、三汇隧道采空区调查工作量确认;3、四川煤田地质的一三七总公司报告资料交接单。
2022年3月30日,蜀东地质勘察公司作出《对账单》,载明案涉项目工程款为994,695元,华西工程道桥分公司的财务人员***在该《对账单》上附言“情况属实,该项目款我公司未支付”,并签字确认。
2022年4月13日,华西工程道桥分公司向蜀东地质勘察公司支付案涉项目工程款200,000元。
2022年12月30日,蜀东地质勘察公司向华西工程公司作出《四川蜀东地质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关于请求协调支付项目工程款的函》,要求华西工程公司协调下属分公司华西工程道桥分公司向蜀东地质勘察公司支付案涉工程剩余服务费794,695元。蜀东地质勘察公司于2023年5月10日分别向华西工程道桥分公司、华西工程公司作出律师函(2023)川博律函第010号、律师函(2023)川博律函第009号,要求华西工程道桥分公司、华西工程公司履行案涉项目工程款794,695元。2023年7月7日,华西工程道桥分公司向蜀东地质勘察公司作出《律师函的回复函》,载明:(2023)川博律函第010号已收悉,华西道桥分公司作《渝广项目》的设计勘察运作协调单位,愿意继续发挥协调作用,承诺在2023年8月31日前支付100,000元,2023年12月31日前(最迟春节前)把剩余项目费用694,695元结清。
另查明,四川煤田一三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四川煤田地质一三七总公司。2017年12月20日,企业重组分立,四川煤田一三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平移给蜀东地质勘察公司。中铁二院公司系华西工程公司的股东。2025年7月25日,四川煤田一三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第十一地质大队、四川蜀东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情况说明》,载明:“四川蜀东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简称蜀东地勘院),是四川第十一地质大队全额投资注册的法人公司;四川煤田一三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简称第一三七建设公司,原四川煤田地质一三七总公司),是四川省第十一地质大队全额投资注册的法人公司,两个公司统一接受四川省第十一地质大队直接管理,实际运行中采取按一套人马、两块牌子进行管理实施。2017年12月20日,由于经营结构调整,四川省第十一地质大队决定把两法人公司资源进行重组,将一三七建设公司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设计、测试、检测、检测)、工程测量)乙级及劳务类(工程钻探、凿井)资质平移至蜀东地勘院。现贵院审理的原告蜀东地勘院与被告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道桥分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中,2012年6月10日、2012年6月19日、2012年10月16日一三七建设公司(原一三七总公司)分别向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华蓥山隧道、清平隧道、三汇隧道调查工作量确认以及报告资料,前述行为产生的权利义务以及法律后果均由蜀东地勘院享有并承担。”上述蜀东地勘院即蜀东地质勘察公司。
庭审中,蜀东地质勘察公司陈述:案涉合同于2019年签订,在2012年成果交付的时候还没有签合同,是后面补签的合同。案涉三个隧道是华西工程道桥分公司和中铁二院公司的上游单位联合中标的,华西工程道桥分公司是通过其上游公司承接的地质勘察项目,所以华西工程道桥分公司作为协调单位于2019年才跟蜀东地质勘察公司签订合同。蜀东地质勘察公司是把三个隧道的调查报告交给中铁二院公司,中铁二院公司用该调查报告做设计。
庭审中,华西工程道桥分公司陈述:案涉项目验收合同时用的重庆市公路设计院图纸。华西工程道桥分公司认可蜀东地质勘察公司做了勘察工作的事实,但是中铁二院公司本来是项目的设计单位,原本勘察成果应当给中铁二院公司,但后来华西工程道桥分公司变成了主体,就需要蜀东地质勘察公司将成果交给华西工程道桥分公司转化,蜀东地质勘察公司未做转化的工作,蜀东地质勘察公司只交给了中铁二院公司。
另查明,蜀东地质勘察公司因本案产生律师费23,000元。
以上事实,有工商登记信息、《渝广高速公路华蓥山隧道、清平隧道、三汇隧道采空区专项地质调查合同书》《渝广高速华蓥山隧道、清平隧道、三汇隧道采空区调查工作量确认》《渝广高速清平隧道采空区调查工作量确认》《渝广高速三汇隧道采空区调查工作量确认》《四川煤田地质一三七总公司报告资料交接单》《四川蜀东地质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关于支付项目工程款的函》《对账单》、转款记录、《四川蜀东地质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关于请求协调支付项目工程款的函》、律师函、《律师函的回复函》《情况说明》、发票以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华西工程道桥分公司与蜀东地质勘察公司《渝广高速公路华蓥山隧道、清平隧道、三汇隧道采空区专项地质调查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根据已认定的事实以及各方当事人当庭陈述,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合同履行情况及责任承担。
关于蜀东地质勘察公司是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蜀东地质勘察公司主张已按合同约定完成地质调查工作并提交最终成果报告;华西工程道桥分公司则辩称未收到任何中间资料及最终报告。对此,本院认为:第一,蜀东地质勘察公司举示的《渝广高速华蓥山隧道、清平隧道、三汇隧道采空区调查工作量确认》《渝广高速清平隧道采空区调查工作量确认》《渝广高速三汇隧道采空区调查工作量确认》《四川煤田地质一三七总公司报告资料交接单》《情况说明》及华西工程道桥分公司关于认可蜀东地质勘察公司做了勘察工作的陈述,足以证明蜀东地质勘察公司于2012年已完成案涉隧道的地质调查工作,并将报告资料交付中铁二院公司。从中铁二院公司系华西工程公司股东,且华西工程道桥分公司关于“中铁二院公司本来是项目的设计单位,原本勘察成果应当给中铁二院公司,但后来华西工程道桥分公司变成了主体”的陈述足以证明中铁二院公司与华西工程道桥分公司存在关联,且2012年蜀东地质勘察公司将案涉勘察成果交给中铁二院公司并无不妥。华西工程道桥分公司虽然否认收到资料,但未提供反驳证据证明其曾向蜀东地质勘察公司主张交付案涉隧道的地质调查报告而未果。第二,蜀东地质勘察公司陈述案涉合同系2019年补签,实际勘察工作完成于2012年。该陈述与中铁二院公司确认的工作量完成时间(2012年5月、6月)及报告资料交接时间(2012年10月)一致,具备合理性、真实性。华西工程道桥分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协调单位,在与蜀东地质勘察公司补签合同时未对已完成的勘察工作提出异议,亦未在合同中约定重新交付勘验成果的条款,进一步印证华西工程道桥分公司认可蜀东地质勘察公司已履行主要义务。第三,华西工程道桥分公司于2022年4月13日支付200,000元工程款,以及其财务人员在《对账单》上确认“情况属实,该项目款我公司未支付”的行为足以表明华西工程道桥分公司认可蜀东地质勘察公司已完成工作且达到付款条件。若华西工程道桥分公司未收到案涉勘察资料,理应在付款前提出异议,其履行部分案涉工程款的行为与其未收到案涉勘察成果的抗辩存在矛盾,该抗辩不成立。综上,蜀东地质勘察公司实际已完成地质调查工作并交付成果,华西工程道桥分公司虽否认但未提供充分反驳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认定蜀东地质勘察公司已全面履行案涉合同义务,华西工程道桥分公司应承担向蜀东地质勘察公司支付案涉项目工程款的义务。
关于华西工程道桥分公司是否承担资金占用利息,本院已认定华西工程道桥分公司应承担向蜀东地质勘察公司支付案涉项目工程款的义务。又根据案涉合同的约定,华西道桥分公司应在蜀东地质勘察公司提交中间资料后10日内支付50%进度款,提交最终报告后付清尾款。虽蜀东地质勘察公司于2021年10月21日作出《四川蜀东地质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关于支付项目工程款的函》中明确已提交最终成果报告,但蜀东地质勘察公司未举证证明该函是否向华西工程道桥分公司送达及送达时间。然而,华西工程道桥公司于2022年3月30在《对账单》上确认欠款总额,表明华西工程道桥分公司最迟于2022年3月30日知道且应当知道其应向蜀东地质勘察公司履行付款义务,其应于此时向蜀东地质勘察公司支付案涉项目工程款,而华西工程道桥分公司未及时支付案涉项目工程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由此给蜀东地质勘察公司造成的利息损失。又根据华西工程道桥分公司于2022年4月13日向蜀东地质勘察公司支付案涉项目工程款200,000元,尚欠案涉项目工程款794,695元的事实,本院支持华西工程道桥分公司以欠付案涉项目工程款994,695元为基数从2022年3月30日起至2022年4月12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蜀东地质勘察公司承担资金占用利息;以欠付案涉项目工程款794,695元为基数从2022年4月13日起至案涉款项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蜀东地质勘察公司承担资金占用利息。关于律师费,因案涉合同未明确约定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且律师费非必然发生的损失,蜀东地质勘察公司主张律师费由华西工程道桥分公司承担,缺乏合同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华西工程公司责任承担问题,华西工程道桥分公司系华西工程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二款“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之规定,华西工程公司应对案涉项目款项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而非连带责任,故本院支持华西工程公司对案涉项目款项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关于华西工程道桥分公司的反诉请求,华西工程道桥分公司反诉请求解除案涉合同,返还已付款项及赔偿损失,主要理由为蜀东地质勘察公司未履行交付案涉勘察成果。如前所述,本院已认定蜀东地质勘察公司已全面履行案涉合同义务,而华西工程道桥分公司未支付案涉项目工程款已构成违约,华西工程道桥分公司作为违约方无权解除案涉合同,也无权要求守约方返还工程款200,000及利息并赔偿损失30,000元。故华西工程道桥分公司的反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五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十四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道桥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蜀东地质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94,695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工程款994,695元为基数从2022年3月30日起至2022年4月12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工程款794,695元为基数从2022年4月13日起至案涉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驳回四川蜀东地质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道桥分公司的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11,747元,保全费4,494元,由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道桥分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375元,由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道桥分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