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夏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夏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3027民初303号 原告: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201803520Y,住址成都市金牛区沙湾东二路1号智业世纪加州五楼,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上海兰迪(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23027745897350F,住址甘肃省夏河县洒乙昂村001号,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夏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以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对被告夏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诉。 案件受理费934元,减半收取计467元,由原告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