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785执诉前调74号
(2023)粤0785执保1119号
申请人:佛山市华燃能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某
被申请人:恩平进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某
关于申请人佛山市华燃能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恩平进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申请人恩平进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2023)粤0785民初1990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11月14日导入执前督促及和解程序,先行督促当事人履行法律义务及组织双方当事人和解。在本程序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已向被申请人发送《自动履行通知书》,被申请人至今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经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和解,未达成和解协议。
三、已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被申请人名下有可供处置的财产,且通过关联案件查询,被申请人恩平进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两年内在本省有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的案件共计9件。
本院认为,本案督促、和解不成功,且被申请人暂无其他有处置价值的财产可供执行。本案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案程序发生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