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威诺冷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德州威诺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与西安航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1491民初758号 原告:德州威诺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崇德五大道**。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邑县,系原告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西安航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六路*****飞创新中心****div> 法定代表人:**中,总经理。 原告德州威诺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诺公司”)与被告西安航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威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航城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威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欠款300000元,并支付利息72000元(从2019年1月29日按月利息2%计算至2020年1月29日,今后的利息仍按照月利息2%计算,直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0月20日,原被告签订买卖合同,被告从原告公司购买价值1195600元的燃气锅炉,2018年12月27日,被告公司尚拖欠锅炉货款500000元,同日,被告出具还款计划书,承诺于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100000元,剩余款项400000元于2019年元月25号付清,如有延迟,被告同意按月利息2%支付利息。之后,被告于2018年12月29日给付40000元,2019年1月2日给付60000元,2019年1月29日给付100000元,余款30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无奈依法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偿还,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庭审中,原告明确第一项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欠款300000元,并支付从2019年1月29日按月利息2%计算至2020年1月29日的利息72000元及2020年1月3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息2%计算。 被告航城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一、建银供热系统燃气锅炉采购合同一份,证据二、还款计划书一份,证据三、德州银行电子回单四张等证据,被告航城公司未到庭质证。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10月20日签订了建银供热系统燃气锅炉采购合同,合同编号为HCNY20181020,合同约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法律,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针对建银项目供热系统供货与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供双方共同遵守。二、合同价款1、本合同采取固定单价合同。合同价款壹佰壹拾玖万伍仟***整,大写:RMB1195600元整。2.2合同价格组成:合同单价包含但不限于货物的价款、税费、包装、运输、装车、指导安装、调试、技术服务、培训、咨询、保险、出厂检测等费用;含锅炉控制柜等附件费用;含调试合格后质保期内的技术支持、保修、保养费用;甲方无须向乙方另外支付本合同规定范围之外的任何费用。2018年12月27日,航城公司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内容为“今(2018年12月27日)欠德州威诺冷暖设备有限公司锅炉货款,共计:500000元(大写:伍拾万元整),还款计划: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100000元整(大写壹拾万元整),剩余款项于2019年元月25号前支付400000元整(大写肆拾万元整),如支付货款延迟,西安航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同意按月利息2%支付利息。德州威诺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也可以对未支付清锅炉货款的锅炉做出处置。经手人:***,电话186××××20811”并加盖有航城公司公章及财务专用章。 被告航城公司于2018年12月29日通过交通银行(尾号6890)账户向原告德州银行(尾号1441)转款40000元,于2019年1月2日分别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尾号0551)账户向原告德州银行(尾号1441)转款20000元、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尾号6353)账户向原告德州银行(尾号1441)转款40000元,于2019年1月29日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尾号0551)账户向原告德州银行(尾号1441)转款100000元,共计转款200000元,尚欠原告锅炉货款30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威诺公司与被告航城公司签订的建银供热系统燃气锅炉采购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履行义务。被告从原告公司购买燃气锅炉,被告航城公司理应给付原告货款。根据2018年12月27日被告航城公司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今(2018年12月27日)欠德州威诺冷暖设备有限公司锅炉货款,共计:500000元(大写:伍拾万元整),还款计划: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100000元整(大写:壹拾万元整),剩余款项于2019年元月25号前支付400000元整(大写:肆拾万元整),如支付货款延迟,西安航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同意按月利息2%支付利息”的约定,证实截止2018年12月27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500000元未付,且双方约定了延迟付款的利息为月息2%。后被告航城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共计向原告偿还货款200000元,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00000元,故对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其欠款300000元的主张本院应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支付以300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1月29日按月利息2%计算至2020年1月29日的利息72000元及2020年1月3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息2%的主张,因被告航城公司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故对于原告利息的主张符合双方约定并无不当应予支持。被告航城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西安航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德州威诺冷暖设备有限公司货款300000元及利息(以30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1月29日至2020年1月29日按月利息2%计算利息为72000元;以300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1月3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息2%计算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40元,由被告西安航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