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491执9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德州威诺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崇德五大道299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西安航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六路38号西***创新中心B座107室。
法定代表人:**中,总经理。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德州威诺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航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鲁1491民初75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相应的义务。
本院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西安航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西安航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西安航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查无车辆信息。
本院赶赴西安市高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西安航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信息及其查封情况,被执行人西安航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本院赴西安航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进行现场调查,西安航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已搬迁,现住所地不明。
经查,被执行人西安航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德州威诺冷暖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西安航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鹏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