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鲁0124民初525号
原告:***,男,198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
被告:平阴县教育和体育局,住所地平阴县五岭路447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系平阴县教育和体育局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系平阴县教育和体育局职工。
第三人:山东泰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湖屯镇中心街00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男,198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系山东泰银建设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平阴县教育和体育局(以下简称教体局)、第三人山东泰银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银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为查明案件事实,本院依法追加山东泰银建设有限公司为第三参加诉讼,原告***、被告教体局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泰银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57748.39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657748.39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3日起按照LPR计付至实际支付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后变更诉讼请求,放弃对欠款利息的主张。事实及理由:泰银公司中标教体局发包的平阴县城南幼儿园室外附属工程,该工程已经施工完毕并验收合格。2022年9月23日,教体局委托山东泽广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竣工结算审核报告书,上述工程审计金额为2048748.39元,教体局已支付1391000元,截止今日仍欠付工程款657748.39元。2024年12月30日,泰银公司与***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泰银公司将上述债权和其他权利一并转让给***。现***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望判如所求。
平阴县教育和体育局答辩称,1、***所诉泰银公司中标了教体局发包的平阴县城南幼儿园室内装修及消防喷淋改造工程与事实不符,前后矛盾。该工程施工方为山东林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泰银公司无关。***所述协议为泰银公司与***达成的平阴县城南幼儿园室外附属工程协议。2、***与泰银公司达成的“结算协议书”及“债权转让协议”无效。平阴县城南幼儿园室外附属改造工程为教体局与泰银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工程支付方式为对公账户结算。结算协议书以及债权转让协议无泰银公司法人签字或盖章,该协议无效。3、利息起算时间不合适。结算协议书约定“甲方应自结算协议签订之日起30天内将款项支付乙方”。故若债权转让适格,协议有效,利息计算应自泰银公司与***签订之日起后30日计算。综上,申请驳回原告诉求,由施工单位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人山东泰银建设有限公司答辩称,对***诉状中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无异议,对债权转让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8月1日,甲方教体局与乙方泰银公司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一份,约定:工程名称为平阴县城南幼儿园室外附属工程。合同总金额183万元。付款途径:县财政。付款方式:施工完成总工程量的70%拨付至合同总价款50%,完成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拨付至合同总价款的70%,审计后30日内付至审定额的97%,质保期(2年)满后30日内无息付清质保金。工期30日历天。后泰银公司对工程进行了施工并施工完毕。2022年9月23日,教体局委托山洪泽广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平阴县城南幼儿园室外附属工程进行了工程造价审核,并审定工程造价为2048748.39元。教体局已支付泰银公司工程款1391000元,尚欠工程6587748.39元。2024年12月30日,泰银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结算协议书》一份,约定:工程结算范围为平阴县城南幼儿园室外附属工程。结算总价为2048748.39元,甲方现已支付1391000元,尚欠付657748.39元。甲方应自本结算协议签订之日起30天内将款项支付给乙方。同日,双方又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一份,约定:甲方将对教体局的657748.39元债权以及与此债权相关的全部权利一并转让给乙方,所转让的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剩余未付全部工程款、质量保证金、工程款利息、违约金等全部债权以及相关权利。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直接向教体局主张债权。2025年1月13日,泰银公司向教体局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2025年1月13日,该邮件被教体局签收。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结算协议书》、《债权转让协议》、《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复印件、债权转让通知书复印件、EMS快递信息、被告提交的《政府采购合同》复印件一份、第三人提交的《说明》一份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泰银公司承包教体局发包的平阴县城南幼儿园室外附属工程,教体局尚欠泰银公司工程款657748.39元未支付,以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后泰银公司将对教体局享有的债权转让给***,现***主张教体局支付欠付工程款657748.39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诉讼中,***主动放弃对欠款利息的主张,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平阴县教育和体育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657748.3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89元,由被告平阴县教育和体育局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