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某某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某某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深圳东康前海新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91民初3382号
原告:江西**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修水县工业园何家店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核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核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富源大道28号2-52。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东康前海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0年5月7日受理了原告江西**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深圳东康前海新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西**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深圳东康前海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西**数控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深圳东康前海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41元,因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免予收取案件受理费,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退回原告。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