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5民初6681号
原告:同向(佛山)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南海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银海大道8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80B。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修水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4MA37PW3X14。
法定代表人:**1。
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受理上述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同向(佛山)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49.3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