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乔扬数控设备有限公司

东莞市金保机电有限公司、江西某某数控设备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2财保479号 申请人:东莞市金保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上沙社区创业横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794616965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修水县工业园何家店创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424MA37PW3X14。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东莞市金保机电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江西**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价值359780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为该财产保全申请向本院出具了保险金额为359780元的保单保函。经查实,申请人东莞市金保机电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预交案件保全申请费2319元。 本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东莞市金保机电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数控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978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阳河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